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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6]18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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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一[1996]186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1996]18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一)
发文日期: 1996-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一)
辽国税一[1996]18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一)
  辽国税一[1996]18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凭证的管理,堵塞虚开收购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管理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启用新版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根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业务流程和管理需要,省局决定从10月1日起启用新版"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和"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辽国税函[1996]26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的税款抵扣凭证。凡1996年10月1日后继续使用原版"辽宁省××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辽宁省××市废旧金属现金收购发票的,应视为作废发票不予抵扣和列支。
  二、切实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发售管理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规定》,加强发售管理。
  1.严格控制发售范围。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对经常发生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对不经常发生收购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发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2.实行限量发售和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领购数量较大的,由主管局长签批。发售窗口要严格验旧购新制度,发售发票时认真核对发票使用情况,并在发票领购簿上认真填写领用存情况,发现填开、使用有问题要停止售票。售窗口应单独设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领购台账",逐户逐次如实登记发售领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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