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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办[1996]24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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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办[1996]241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办[1996]24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办[1996]24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办[1996]241号
  全文有效
  1996.10.2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武警部队辽宁总队后勤部商定:驻我省境内的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由武警总队及其所属团级以上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就地缴入国库。望各市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各市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有关代扣代缴的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 [1996]后财字第84号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此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3月14日 [1996]后财字第102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5]50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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