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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国税发[1996]第20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转发《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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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第204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国税发[1996]第20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转发《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转发《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20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转发《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20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4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各维修所、保险公司各分支公司:
  现将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辽交运发[1996]114号)、《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安排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不再委托各级交通运输(维修)管理部门发售行业普通发票,即:“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维护、小修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整车、总成大修业专用发票”,“辽宁省大连市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发放。
  二、市交通运输(维修)管理部门要做好行业普通发票清理工作,将各县(市)区维修所未售完的库存发票集中收回,1996年底以前全部移交给市国税局发票所。
  三、为了搞好行业普通发票的协调工作,机动车维修企业到主管国税局购买行业普通发票前,必须先到主管交通运输(维修)管理部门办理《大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票领购单》,凭领购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供应行业普通发票时,必须凭交通运输(维修)管理部门发票领购单发放,无领购单不得供票。机动车维修企业凡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必须使用行业普通发票(指向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开具其它种类发票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
  五、自1996年10月1日起,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企业在修理肇事车辆时,必须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大连市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该发票的发售管理按辽国税函[1996]18号规定执行。
  六、投保单位和个人凭“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到所在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各级保险部门不予赔偿。税务机关还将按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国税局、市交通局、市人民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紧密协调,对行业普通发票和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以及保险的合法性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企业按各自部门的规定实施严格处罚,涉及到发票违章行为一律移交到税务机关处理。
  附件:(略)
  1、关于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通发票发售管理问题的通知
  2、关于启用《肇事机动车辆修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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