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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4〕96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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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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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121714143867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4〕9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4〕96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2015 1 1 日起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15 1 1 日起 ,原按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城镇个人,费率调整为8%
  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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