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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函〔2007〕42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转移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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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499.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社函〔2007〕421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函〔2007〕42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转移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7-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转移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7〕421号

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繳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社保字[2007] 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列入国家计划的省(市)属企业政策性破产资不抵债,已由财政按陕劳社发[2003] 91号文件规定,对欠缴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分期缴纳承诺文件,并已缴纳首年应缴费用的,其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陕劳社发[2003] 91号文件规定将原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正常到龄退休时应视同为已足额缴费,请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正常到龄人员的退休手续。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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