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7〕53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 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劳动保障部对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做了认真的安排部署,我省的全部移交工作要于2007 年底前完成。企业年金移交工作任务紧迫,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移交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为确保移交工作的完成,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各市要成立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传递。移交工作中,养老保险科(处)负责牵头落实移交政策。组织移交工作以及移交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基金监督处(科)参与移交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经办的原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等清理,做到账目清,资产清,责任清,并负责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原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行业、企业,也要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移交工作。
三、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做好企业年金移交工作
1、做好移交前摸底工作。对原有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进行摸底,是做好移交工作的基础。各市劳动保障局要组织好清理摸底工作,认真做好自查,确保摸底情况的准确和完整。
2、认真做好备案和总结。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完成后,移交涉及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尽快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市及各有关行业要在12月中旬向省劳动保障厅及时报送移交工作总结。
3、建立月报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移交工作月调度制度的要求,从9月至年底,请各市于每月20 日前将本地移交工作的进度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
2007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