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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7〕100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中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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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565.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社发〔2007〕100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7〕100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中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中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10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局、教育局,各市中小学移交工作办公室:

为加快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工作进程,现就移交学校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学校的县(区)建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在参保范围的,移交学校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转移至当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划拨的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由接收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确保发放。
二、接收学校的县(区)未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或者虽建立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但未包括政府办中小学的,移交学校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当地政府所办学校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渠道确保发放,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划拨的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在职人员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的个人账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学校,离(退)休教师的养老关系接续工作照此办理。
20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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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7〕100号  发表于 2021-3-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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