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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4〕128号 关于2015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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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123108480612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4〕12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4〕128号 关于2015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2015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1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深入实施人社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提高公需课程培训质量,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2015年我市将继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时间自  2015 1 1 正式开始,  12 27 结束。各区县、各单位须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此时间内,完成2015年公需课程学习任务。
  二、学习形式
  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学时要求为32学时。其中全市统一的必修课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6学时),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tjjxjy.chinahrt.com)进行免费学习和考试;选修课课程学习各区县、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从《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目录》(附件1)中挑选课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学习,也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行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选择课程完成学习。
  三、有关要求
  (一)学时登记
  1必修课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成必修课学习并通过考试后,可直接从网上打印公需课程网络培训证书,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粘贴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学时直接计入本人年度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时。
  2选修课学时登记
  选修课学时登记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培训班,完成选修课学习任务后,经考核合格将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其依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学时计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选修课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后,可直接从网上打印公需课程网络培训证书(可与必修课网络培训证书一同打印也可分别打印),按照必修课学时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二)培训备案
  对于采取举办公需课程选修课培训班等形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选修课学习任务的区县和单位,须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班备案表》(附件2),于培训班开班前2周报市人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三)学时要求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1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继续教育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如发现全年继续教育学时中缺少公需课程学时或未足额完成规定的公需课程学时,将视为不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四)培训费用
  2015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所需相关费用,在规定的32学时以内的部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附件:1.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
  程目录
  2.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
  程培训班备案表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4〕128号 附件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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