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3号)规定精神,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 (含6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至700(含7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增加后不足680 元的,补足到68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700元至800 (含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不足775元的,补足到77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 (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870元的,补足到870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 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965元的,补足到965元;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增加后不足1060 元的,补足到106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再加1年,下同)。
(三)2007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在70 (含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75(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休人员年龄在80 (含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以上三项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07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2007 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在70 (含70)岁至75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75 (含75)岁至80岁之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年龄在80(含8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