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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函〔2008〕487号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补费后养老保险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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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492.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社函〔2008〕487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函〔2008〕487号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补费后养老保险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8-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补费后养老保险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8〕487号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问题的请示》(宝市劳社字[2008]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破产、改制企业在破产、改制前因企业困难等原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破产、改制时应全额补缴欠费及利息。补费后,涉及欠费期间办理退休的相关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重新计算,并按退休审批程序审核更改。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更改的下月起执行。
二、企业因养老保险缴费引发的社会保险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2001年第13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200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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