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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个[1997]16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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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个[1997]16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个[1997]16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个[1997]16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个[1997]162号
  全文有效
  1997.06.16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锦地税发[1997]15号《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在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的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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