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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8〕70号 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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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549.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社发〔2008〕70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8〕70号 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 2008-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劳社发〔2008〕70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维护服务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97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统筹地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饭(酒)店、宾馆、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娱乐)室、网吧等服务行业。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资料,在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各统筹地区根据服务业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本着“低费率、广覆盖”的指导思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的缴费费率和缴费方式,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自行制定。
1.采用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费率标准为各统筹地区确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2.采用“定员定额”缴费方式。即参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业参保“定额”缴费基数,按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服务业职工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四舍五入到元),缴费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对以定额缴费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为职工设定3个月或6个月的缴费周期。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由单位自主选定,并一次性全额缴纳一个周期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到期继续参保的,则在缴费到期前办理下一个调期的参保缴费手续。
五、对以定额缴费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如参保职工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劳动关系变更,新用人单位只需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即可接续工伤保险关系。
六、服务业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流动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用人单位未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或上报的名单上未列出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待遇。
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八、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或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按照《关于农民工参加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执行。
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在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等各个工作环节上,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为其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参用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办法,并抓紧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办法,应及时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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