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组通字〔2008〕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8〕99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
为落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陕组通字〔2008〕126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下同)的资格认定,由离休人员所在企业或负责管理的社区,核实其是否属于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提供陕组通字〔2008〕12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审批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调整提高护理费标准。
二、不符合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条件的离休人员,护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审批表(略)
2008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