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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第18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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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7]第186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7]第18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8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8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税发[1996]167号关于“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精神,为了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用票意识,保护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堵塞漏洞,防止偷逃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经与市法院、市消费者协会、市商委、市供销社商定,在全市有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推行普通发票管理。因对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发票管理是个方向,也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各个基层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广泛地进行调查研究,搞好试点,对有条件的部分商业零售企业适时推行普通发票管理;对中小型商业企业如有条件也可以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上述两个条件暂都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普通发票管理。现就商业零售企业实行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发票管理的范围
  大连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各行业、各部门办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除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消费者个人,均须开具普通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使用发票种类
  商业零售企业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轨号码”,并用水印纸印制的“辽宁省大连市商业零售发票”。
  (一)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实行集中收款的使用四联千元版零售发票,此种发票需要报销的台照要填写单位名称,直接作为报销凭证;个人购买的台照一律斜封。需要专用发票的,用普通发票换取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填开内容必须和普通发票一致,并将普通发票联粘贴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备查。
  (二)对销售商品实行一手钱、一手货(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商业零售企业使用的零售发票,发票联左上方印有“个人消费者使用”(以下简称个人使用)。需要报销的,用“个人使用”发票到本部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能填写台照的普通发票。能填写台照的普通发票填开内容必须与“个人使用”发票完全一致,并将“个人使用”发票联粘贴在能填写台照的普通发票存根联上备查。
  (三) 采用集中收款的零售企业销售食品、副食品、水果、蔬菜、水产品、烟酒糖茶、化妆品,可不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时不受种类限制,消费者要求逐笔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开具发票。对未开种类,每日班后结帐做销售日报时统一开具汇总交款发票,以达到票、款一致。
  (四)采取一手钱、一手货销售商品,凡一次销售额10元以上(含10元)也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时要求经营者必须如实出具并不得受额度限制。对限额内未开部分班后结帐做销售日报时统一开具汇总交款发票,以达到票、款一致。
  三、商业零售企业发票的印制和领购
  (一)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商业企业均可以按税务机关规定程序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的发票。
  (二)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或用票量较小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各基层局要实行验旧购新限期限量的办法供应。
  (三)需要临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四、商业零售企业发票的管理
  (一)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发票,专库(柜)存放发票,购入(印制)和领用的发票要登记 《发票登记簿》。
  (二)开票人员领用发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要交由票管人员统一管理。
  (三)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虚开代开发票,如有违反将追究领导者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商业零售企业“个人消费者使用”的发票除不作为报销凭证外,其它功能与普通发票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计税依据,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任何商业零售企业不得擅自印制,一经发现视同伪造发票处理。
  (五)为了切实加强商业零售企业发票管理,防止发票流失,集中收款的商业零售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程序,传递发票。根据商业零售企业的特点,传递过程中,作废的零售发票,只保留发票联和存根联。“误填作废”的发票全部联次要粘贴发票存根上,不得缺联。
  (六)商业零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要依据商业企业开具的零售发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它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决定着会计核算结果。不得用自制凭证代替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因没有发票这个合法的原始凭证,就谈不上核算的有效性,更不能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七)月份终了后商业零售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表》时,要如实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五、商业零售企业发票的稽核检查
  对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发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导企业管好用好发票;税务部门要和法院、消协、商委、供销社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调解决;各级税务机关应引起重视,做好宣传辅导,增强全民依法用票意识;要加强稽核检查,特别对有条件推行普通发票管理的商业零售企业,而未实行的,要从严从重查处;把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发票管理置于消费者的监督之中,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鼓励消费者主动举报,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个体科、税务所要加大对“个人使用”发票的检查力度,把“个人使用”发票作为定额征收和查实征收的依据。对不按规定使用、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办法》有关罚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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