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1997]90号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1997]9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辽价轻字[1997]3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它发票未核定价格的,严格按作价办法核定销售价格,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按辽价发[1995]46号文件执行,在发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20%的管理费。即: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二发票出厂价格×(1+20%)。
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馈。
大连市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
辽价轻字[1997]3号
各市物价局、省国税局:
根据部分税务发票更换用纸发票印制成本发生变化的情况,对部分税务发票出厂价格重新核定如下:
一、部分微机普通发票价格。微机普通发票发票联由无碳压感纸(单联发票由普通打印纸)改用专供防伪水印纸后,其出厂价格重新核定如附表。没有更换用纸的微机普通发票出厂价格,仍按辽价发[1996]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新版《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销货清单》、《价外费用项目表》价格。以上四种发票(票据)第三联由薄页纸改用水印纸后,其出厂价格按辽价发[1996]56号文件规定的通用、自用普通发票出厂价格同规格每本(50组/本)上调0.40元。
上述价格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微机普通发票成品出厂价格表(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