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陕西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10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31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陕西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诊疗规范》、《服务项目》),并就以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工伤康复试点是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管理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规范管理,严格使用范围
按照全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目前《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全省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已列入各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协议管理,不断规范工伤康复诊疗行为。
三、积极探索,完善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有关标准规范,我厅在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两个目录的基础上,借鉴了广东、湖南等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并经认真讨论,反复论证,制定了我省《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在《诊疗规范》中,补充增加了职业病康复诊疗规范,在《服务项目》中,新增了44项服务项目,其中医疗康复服务类25项(包括早期介入、职业病康复等),职业社会康复服务类19项,并全部确定了结算标准。其中,有131项在《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 51号)中已明确收费价格,其余项目的结算标准是在广泛调查研究、严格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的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讨论形成的。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中要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90号)要求,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不断挺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各市和行业在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期间,卫生,物价部门已制定医疗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按照卫生、物价部门的该规定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进行结算,卫生、物价部门尚未制定医疗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按《服务项目》进行结算。
由于工伤康复工作尚在试点起步阶段,医疗和康复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中,我厅将根据各市和行业工伤康复试点实践,适时补充和完善《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各市和行业在试点工作中仍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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