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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09〕20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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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471.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09〕201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09〕20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20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和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5号)下发以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切实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的身份认定
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范围是: 1993-2000 年度,从部队以军官身份复员,已在当地民政部门报到,并在当地办理了落户手续的人员(取消军官身份改按义务兵复员者除外)。认定时务必要审查复员干部档案材料、复员证件、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部分复员干部户口省内迁移的,由现户口所在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认定,省外迁入的,由省民政部门审查并批转各市、县(区)给予认定。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军队复员干部身份认定后,将人员名单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养老保险接续
(一)军队复员干部身份认定后,持当地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到其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具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代理资格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和参保手续。口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接收灵活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档案和证明材料,并按月向其业务所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缴费申报。
(二)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按照陕人社发[2009]5号文件规定计算财政和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进行身份标识(灵活就业复员部),待军队复员干部缴清个人应缴纳部分后,记录个人账户。
三、医疗保险接续
军队复员干部身份认定后,持当地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军队复员干部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按照陕人社发[2009]5号文件规定,计算财政和个人应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军队复员干部缴清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后,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补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其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给予报销。
四、财政补助资金拨付
军队复员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筹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应于当月审核完成并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特种结算户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陕人社发[2009]5号文件精神和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抓好落实。要密切配合,搞好各个环节的衔接,解决军队复员干部养老、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20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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