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4
  • Tax100会员 33110
查看: 767|回复: 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7]33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1: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个[1997]334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7]33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33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33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个[1997]2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的扣除标准,我市暂定为500元1月。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但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按月分期摊销,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摊销不完的可在以后年度摊销,直至摊销完为止。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应按实际发生数,并提供有效证明,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经县(区)级地税局局长批准,方可扣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