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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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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21509462688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5〕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5 1 15

  

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普惠性职业培训福利制度,加快培养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的数以百万计的技能人才,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为载体,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和培训成本调查,制定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职业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职业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分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内容和标准。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参加《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可享受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生活费补贴、实习补贴等。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津贴等实行后付制。

(一)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参加《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90%80%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鉴定费补贴。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参加《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其中职业院校学生应参加中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按照实际鉴定人数,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鉴定费补贴拨付给鉴定机构。

(三)职工培训津贴。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企业职工自学的,由企业负责申报技能鉴定,参加全市统一考核鉴定,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培训津贴,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

培训津贴按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分别为:初级工和专项职业能力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高级技师3000元。

(四)生活费补贴。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按每人每课时6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五)实习补贴。职业院校与企业实行双轨制培养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的,按每生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实习补贴拨付给企业,企业根据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按月发放给学生。

(六)师资培训补贴。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锻炼,经鉴定考核取得《职业目录》所列职业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等级的,参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次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其中企业转岗、就失业转换人员一年内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不同职业相同等级最多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晋升职业资格等级享受培训补贴次数不受限制。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

(一)补贴申请。培训机构在培训开始前,应向所在区、县或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开班和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开班备案相关材料。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审核拨付。市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审核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津贴,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培训机构、企业和个人。

  (三)资金监管。职业培训相关补贴和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职责分工。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及开班审核、培训检查等工作;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职业培训相关补贴津贴资金进行审批,定期开展资金申领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5 1 1 日起 执行,  2015 12 31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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