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4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陕人发[2004]80号、陕劳社发[2005]108号、陕人社发[2009]5号和陕人社发[2009]201号文件相关精神,规范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复员干部退休审批和财政补助资金划拨等工作,保证其及时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待遇,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财政补助养老保险缴费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及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复员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批退休,并从其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审核、汇总部分困难企业报送的军转干部参保涉及的单位缴费,并按月上报省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并尽快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月划拨资金。军队复员干部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申报,同级财政按月划拨。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军队复员干部参保办理、财政补助资企划拨和退休审批等工作,要安排专人,尽快办理,并要热情接待企业军转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来访,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思想工作,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顺利进展。
四、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