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中小学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企〔2008〕67号)精神,移交地方管理的省属企办中小学中,未从企业职工养老统筹中转出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2006年7月1日发放至2009年6月30日;后经协商,未移交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陕财办企〔2008〕667号文件规定渠道发放至2010年6月30日。鉴于省财政厅陕财厅陕财办企〔2009〕6187号文件划转的移交基数中已经包含了未移交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规范未移交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7月1日起,未移交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当地政府确保发放,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发放未移交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通知未移交离退休人员养老关系所在企业,按相关规定尽快将未移交离退休人员养老关系转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移交涉及的相关工作。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接收衔接工作和未移交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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