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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财[1998]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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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财[1998]6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财[1998]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8]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8]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工本费的通知》(辽地税计[1997]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8年2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证工本费收据》原《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作废。
  二、各基层局要将剩余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工本费收据》于2月15日前缴回,同时领用新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证工本费收据》,年终分别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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