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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25号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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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30609085527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5〕2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25号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2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2号),决定开展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有固定孵化场所(含租赁)和依法建立的经营管理团队,以培育大学生创业为主体,以大学生初次创业为孵化对象,以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手段,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含留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基地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等),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有对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专项规划或有明确的相关内容。
  2.园区内有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培训、研究、生产、经营的  1500 平方米 以上的创业孵化场地。
  33名以上专职人员,能够为初始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查询、项目申报、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服务等创业服务。
  4在孵化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5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规范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规定;建立入驻大学生企业基础台账,能够准确反映基地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各类数据完整、准确。
  6.孵化基地吸纳大学生初次创业者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孵化场地使用的有效证明和管理运营团队的资质证明。
  2.孵化基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内容。
  3.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扶持、指导服务、跟踪扶持的相关措施。
  4.入驻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
  二、审核
  (一)申报。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所办孵化基地,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服中心)申报;其他单位所办孵化基地,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二)初审。市创服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初审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三)复核。市人力社保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颁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事宜
  各区县、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做好相关工作。依据条件,认真审查,确保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孵化基地要跟踪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收回补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心联系方式
  2.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申报审核表
    津人社办发〔2015〕25号 附件
    
    
   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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