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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30号 关于印发201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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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31914325735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5〕3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30号 关于印发201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201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 3 6
  

201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要点

    
  2015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以预防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抓手,调裁并重,依法维权,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一、进一步加大仲裁维权力度
  (一)畅通百姓维权通道。完善仲裁告知服务,公开调解和仲裁的办案流程和期限,按照管辖分工,落实维权责任。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都要及时受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诉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建立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应对案件多发,综合运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加快案件审理。平衡使用仲裁程序内裁决与调解两种方式,调裁结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法定时限内结案率100%。发挥仲裁制度优势,积极推行一裁终局,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和部分先行裁决的规定,及时有效处理争议案件。
  (三)提升队伍业务能力。坚持区县片会、工作考评、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业务研究和案件研讨。统一政策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适时发布仲裁解释和办案指引。规范仲裁文书,出台证据鉴定相关规定,探索仲裁案例指导办案的方式。
  二、深入推进和谐筑网行动
  (四)健全调解网络。按照和谐筑网行动方案预定目标,建立市总工会、工商联调解中心和区县调解中心,推进行业(商会、协会)、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制定调解组织成立登记备案相关规定。积极探索社会化调解组织模式,鼓励支持专家学者、律师等多方参与预防调解工作。各区县要建立调解中心,与区县工会、工商联联合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在经济产业园区成立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分中心,年内各区县所辖调解组织组建率达60%以上。  6 25   12 25 日前 ,各区县要将已建调解组织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商会、协会)名单及调解员名册,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
  (五)规范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要求,指导各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发放调解组织标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调解员证书和徽章,确保基层调解工作依法有序。组织对第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和第二批国有企业预防调解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开展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扩大示范企业范围,实现每个区县选树1家示范企业。
(六)做好调裁衔接工作。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机构与所辖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坚持仲裁员包片指导负责制,全面支持调解员工作。推行依法调解,统一规范调解文书,强化和解协议的证据运用和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提高调解组织的公信力。仲裁部门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企事业单位、街乡镇等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三、培育专业化调解仲裁队伍
  (七)加强充实办案力量。集中整合办案办量,发挥专职和兼职两支仲裁员队伍的职能作用。充实仲裁人员,加快专职仲裁员队伍参公平稳过渡和新仲裁员社会化招录,年内区县仲裁员在编人员达到80%
  (八)加强仲裁员规范管理。加强仲裁员的聘任、培训、考核与管理,实行注册公告制度。继续做好全市专兼职仲裁员队伍的年度培训和新任仲裁员的岗前培训,做好证件申领和换发工作。
  (九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深入推进调解员万人职业培训计划积极培育调解员队伍。制定调解员管理办法,实行调解员资格准入、持双证上岗制度。编制调解员培训考试题库。加强调解员培训的组织宣传,将调解员培训纳入区县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全年每个区县要组织至少2个培训专班,培训调解员不少于100人,力争年末全市调解员队伍达到5000
  四、夯实调解仲裁基础工作
  (十)深化仲裁实体化建设进一步落实人社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深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各区县要积极落实仲裁院编制、人员、办公场地、办公经费等。推进仲裁标准化和行风建设,在市仲裁院先行先试,取得经验推广全市。
  (十一加强社会联动工作。各级仲裁委员会要加强部门交流,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形势、研讨重大问题,探索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办案制度。深化四方联动机制,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合力推动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与人民法院扩大交流,在争议案件多发区县仲裁机构增设巡回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互动,探索人民调解组织与街乡镇调解窗口调解联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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