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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1〕11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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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445.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11〕111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1〕11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社部令第1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陕西省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计算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8月9日


陕西省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社部令第10号)第六条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 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招标工期确定参保期限(延期竣工的按竣工验收期限)后,以项目工程中标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乘以建筑行业1%的基准费率一次性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变更或增加工程按实际增加额征缴。前款工伤保险费缴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统筹地区实际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工伤保险费缴纳浮动计算系数。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面积场所大小设定应参保人数下限,按照核定的应参保总人数乘以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再乘以统筹地区确定的相应行业基准费率之积,作为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缴纳。如用人单位参保人数不足下限人数,经营规模与申报参保人数际面积和规模、年利税额等信息进行稽查核定,确定该用人单位应参保基本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下限人数。
各服务业类设定应参保人数下限:
(一) 商贸类:办公、经营场所每20平方米核定为1人;
(二) 宿类:经营场所每100平方米核定为1人;
(三) 餐饮类: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核定为1人;
(四) 乐类: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核定为1人;
(五) 浴类: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核定为1人;
(六)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每10平方米核定为1人。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参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每年度按实际产量依吨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煤矿企业每年度按6元/吨的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度按2元/吨矿石的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按上年产值的1%作为 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征缴监督检查和申报缴纳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各统筹地区现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也可按照各统筹地区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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