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1
  • Tax100会员 33208
查看: 691|回复: 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8]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3 11: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8]124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8]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12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税函[1998]28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市局将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
  (一)对税负提高返还的检查
  1.销项税款的检查:
  该项检查的重点在于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及所包含内容划分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①企业有无虚报销售业务,虚增销项税额。
  ②企业自行申报的适用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划分的是否合理、准确。
  2.对进项税额的检查:
  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是超税负检查的重点,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①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检查
  由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其他途径购买货物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使税负增加的,在计算税负提高返还时,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额予以剔除。
  ②对企业暂估入帐的检查
  在计算企业年税负提高时,对于企业年底的暂估入帐,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企业货已入库,发票未到而未提取进项造成的税负提高,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在返还时予以剔除;若企业已取得专用发票且已计提进项,应正常计算超税负返还。
  ③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计提进项的检查
  A.企业有无在某些年份不抵扣期初进项而造成税负提高,又在某些年集中抵扣,使得企业税负各年份呈波浪起伏状。
  B.对于某些年份的税负提高,税务机关市审批确认后,不予返还而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企业是否相应地冲减了该部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提的进项税额。
  ④企业是否有使用保税材料生产产品内销而造成税负提高情况的检查。
  由于保税材料中不含税,所以用于内销的无法计提进项抵扣,其造成的相应的税负提高不予返还。
  ⑤对于相关企业的检查:
  在有相关联关系的企业中,可能有需要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可以得到出口退税或国内销售时少缴增值税,而另一部分企业少计提进项税额却能得到税负提高返还,对这些企业检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故意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采购时“串票”的现象。
  3.对原税负计算的检查:
  企业原税负所运用的工商统一税率要严格参照国税外函[1994]9号
  文件所列的税率执行,各分局应检查自己以往在这方面是否运用税率错误,一经发现立即纠正。
  4.对于应纳税额与实纳税额的检查:
  该项检查应本着“先征后返”的原则,即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的缴税,而后才有资格计算超税负返还,这方面应对以下三种情况做为检查的重点:
  A.企业是否有按原工商统一税缴税的问题。
  B.企业是否有按自己计算的税负提高返还数额抵扣应缴税金的情况。
  C.企业是否有未缴税就享受返还的情况。
  企业若虽出现以上情况,却有特批的,且返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涉外处备案。
  5.九八年超税负返还的企业,一律不得预退或按原税负预征,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待九九年初一次性审批退税。
  (二)对出口退税的检查
  1.企业是否有收购货物直接出口而享受了出口退税的情况。
  2.企业是否有隐匿销售收入而少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3.企业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额。
  4.进料加工企业摸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纳税情况的检查。
  1.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其代扣代缴义务。
  2.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采用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的,所换算的所得是否准确,如果未换算含税所得计算纳税对所含的税款不应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税前扣除。
  4.已享受减免预提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成立的“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检查
  1.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购买货物时,是否存在因出口货物免税而故意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对老企业以出口与内销比例划分进项税额是否存在计算不准,划分不清的情况。
  二、检查要求
  1.各分局应对此次检查给予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涉外税收业务。
  2.做为组织实施工作,把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头上。
  3.此项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检查之后要认真填写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国税局),检查时间自文到之日起至1998年11月底为止,并于1998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附表上报市局涉外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