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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关于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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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31914373201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关于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确保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职业教育法》、《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凡在本市依法注册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
  二、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培训机构资质;
  (二)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理论教室、技能实训教室(场)满足培训需要;
  (三)具有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实训设备和工位;
  (四)配备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师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依规经过核准。
  三、签订培训协议
  满足上述条件并有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意愿的培训机构应与市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书》(协议文本见附件1)。签订协议时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培训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培训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件2);
  (四)《培训教师花名册》(附件3)。
  市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办公地点: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培训福利计划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242398102423981124239812
    
  附件:1.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书
  2.培训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3.培训教师花名册
     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附件
    
    
        2015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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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5〕31号  发表于 2021-3-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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