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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房产管理局 沈阳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印花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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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1: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房产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房产管理局 沈阳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印花税的通告
发文日期: 1998-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房产管理局
沈阳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印花税的通告

沈阳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印花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凡我市境内的房产权利人(含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时,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印花税,每证5元。如发现未贴花完税的,按税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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