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5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负担,更好的保障其冬季取暖,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1.取暖费发放范围: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2.取暖费标准:由现行标准调整提高到每人每个取暖期一次性发放900元。
二、资金来源
增加的职工取暖费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企业退休(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的取暖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