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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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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878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信息名称: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监察员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生成日期: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备注/文号:劳部发〔1995〕342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劳动监察工作发展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员队伍,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劳动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监察公务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不准超越执法职权范围,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设备。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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