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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1〕17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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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439.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11〕178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1〕17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户籍。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批准和备案后,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三、待遇标准
对上述人员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 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 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四、待遇发放
符合条件人员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名册和养老补助标准,所在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贵养老补助代发工作。
五、资金来源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省级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下拨。
六、其他
(一)按相关规定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又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原待邊的基础上加发工龄补助。
(二)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严守工作经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按工作分工,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原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人员的档案材料或能证明其实际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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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1〕178号  发表于 2021-3-31 14:50
陕人社发〔2011〕178号  发表于 2021-3-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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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1〕178号  发表于 2021-1-27 14:47
陕西省178号文件  发表于 2020-9-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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