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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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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893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发文日期: 2010-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信息索引号:
信息名称: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发布机构:国家法制办
信息生成日期: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备注/文号:法办〔1998〕69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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