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5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5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8月1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辽国税函[1998]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含股份制、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商业企业),在向单位或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采取集中交款销售商品的,必须逐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采取一手钱,一手货销售商品的,凡一次销售额在十元以上的(含十元)的,也必须开具发票;对销售额在十元以下未要部分,必须在班后结帐做销售日报时,填开汇总交款发票,达到票款一致。
三、对经营食品、副食品、非固定业户、超市用收款机销售商品的纳税人,暂不执行本规定。
附件:关于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