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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市字[1998]199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体业户)行业最低纳税营业额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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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市字[1998]199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市字[1998]199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体业户)行业最低纳税营业额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体业户)行业最低纳税营业额限额标准的通知
沈国税市字[1998]199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体业户)行业最低纳税营业额限额标准的通知
  沈国税市字[1998]19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辽中、新民、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个体定期定额纳税人(个体业户)行业最低纳税营业额限额标准》下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划分定额分类区域,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切实制定分局的"限额标准"报市局备案。所列行业标准中,如有缺项,分局可分别制定上报市局。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严格划分定额分类区域,将纳税营业额限额核定工作落到实处,市内分局"限额标准"适用于一类、二类,最低定额标准不低于二类;郊区分局适用于二类、三类,最低定额标准不低于三类;县局适用于三类,偏远地区基层局可另行制定,但每级不得低于25%。
   二、各基层局制定本局标准原则不得低于市局所规定的标准,如遇特殊情况和偏远地区各基层局根据实际"典型调查"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各基层局在制定本局纳税营业额限额标准时,要进行实际典调,不得盲目操作,避免与业户发生矛盾。
   四、各基层局要按季度将定额变化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将及时调整部分行业的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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