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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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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914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0-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信息索引号:
信息名称: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信息生成日期: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备注/文号:劳社厅函〔2000〕43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可以不载明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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