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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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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41010390958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5〕5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保证培训福利计划的顺利实施,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市培训指导中心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培训任务协议(以下简称“培训协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职业院校签订培训协议
  职业院校(天职师大、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培训的职业、等级和规模,在院校开设专业范围内,以院校申报项目为准(原则上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最高培训等级为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的最高培训等级为中级工,市级及以上骨干、示范专业对应的职业经核准可开展高一等级培训),职业院校申请要件齐全的,可以即时签订协议。
  二、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20151月底以前设立且2014年间未发生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等级范围内,申请要件齐全的,可以即时签订协议;  2015 2 1 后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在收到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条件即可签订协议。
  三、与其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依法注册的其它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与之协商确定培训项目,符合条件且协商一致的即可签订协议。其中:
  (一)农口部门设立的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县)农委提出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规模方案,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农委按以下原则核定:
  1.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直接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协议(简称签约校);
  2.师资、场地面积、实训设备不足的培训机构,可作为签约校的办学点,以签约校的名义开展培训,办学点的培训项目和规模主要依据其实训设备条件核定,并相应增加签约校的培训规模;没有实训设备的办学点,只能开展理论教学。
  (二)建设系统设立的培训机构,由市建委提出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规模及培训方案,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建委按以下原则核定:
  1.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直接与该培训机构签约(简称签约校);
  2.未达到《通知》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具备教学条件的,可作为签约校的办学点,以签约校的名义开展培训。办学点的培训项目和规模主要依据其实训设备条件核定,并相应增加签约校的培训规模。
  四、办学点的设立
  (一)设立主体
  职业院校、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机构、建设系统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在涉农区县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和在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建筑施工类职业培训的,根据需要可设立办学点。
  (二)基本条件
  1.培训项目应在其挂靠培训机构的培训职业和等级范围内。
  2.理论办学点应有标准的教学场所(每间不低于60平米);实习办学点应有不低于20个实习工位的设施设备。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办学点申请表》(附件1
  2.办学点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3.《办学点培训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件2
    
  附件:1.设立办学点申请表
   2.办学点培训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2015 4 7

附件:20150410103852918_津人社办发〔2015〕5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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