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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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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926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0-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大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

  
内劳社办字〔2009〕54号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二连浩特、满洲里市劳动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部署,动员企业、职工和工会组织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履行责任,携手合作,共克时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决定在全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就“共同约定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和全国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增加。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就业形势趋于严峻,给职工群众的就业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方针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开展工会、职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是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与企业共同应对危机,实现职工、企业、工会和衷共济、共谋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高度重视,从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重要部署,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构建和谐内蒙古的高度,充分认识“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开展好“共同约定行动”。
  二、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基本原则
  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要坚持依法开展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能够坚持履行的一定要履行,确因法定情形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要依法定程序经过集体协商变更或解除,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查、备案;坚持依靠职工的原则,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发挥职工群众的主力军作用,维护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千方百计依靠职工改善生产经营;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以职工为本,在支持和帮助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让职工群众更多地分享劳动成果,使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实现;坚持共同协商的原则,企业和职工双方都要从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通过集体协商解决;坚持因企制宜的原则,要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围绕各自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增强“共同约定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共同约定行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内容
“共同约定行动”要以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为总体目标,以保岗位、保工资、实现“稳员增效”为重点内容开展。要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职工权益。依法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尽量做到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工作岗位。要确保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被裁减员工及时足额领取补偿金,确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得到落实。要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业素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要动员组织职工与企业和衷共济、共谋发展。要引导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只有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效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身利益,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要组织职工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竞赛活动,促进企业加快自主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共同约定行动”的工作要求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高度重视,把“共同约定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要求,结合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就业服务工作,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帮助和鼓励困难企业尽量稳定用工岗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深入开展“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共铸理想信念,共促科学发展”主题教育等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群众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企业采取弹性工时、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措施,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要把集体协商机制融入“共同约定行动”,通过与企业平等协商就约定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各级国资部门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带头不裁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做出努力。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引导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主动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根据实际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各级工商联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社会影响,自觉把企业发展与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起来,努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把加强宣传工作贯穿于“共同约定行动”的全过程。要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对积极响应倡议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营造企业、职工共克时艰,共同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于2009年3月份内启动“共同约定行动”。各盟市有关工作计划和方案,要在2009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共同约定行动”简报的形式,通报各地“共同约定行动”的开展情况。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办)。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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