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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8]27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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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个[1998]274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个[1998]27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27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27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个函[199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1997年度分红派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是对派送红股尚未征税的,要迅速采取措施,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二、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三、对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从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对只取得股息或红利,并且股息率或红利不超过6%,暂不征税,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对于既取得股息又取得红利的,股息按上述规定执行,红利全额按利息、股息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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