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陕人社函〔2012〕534号
王卉代表:
省人大转来您交办的西安市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公司、西光厂、省建五公司林金兰等9名退休人员的联名信收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特殊工种工龄折算及折算工龄调整增加养老金问题。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情况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退休费按工龄长短计发。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的时间可以折算。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看,折算工龄仅适用于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计发退休费。
1998年,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对于特殊工种折算工龄问题,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以劳社厅函[2000] 143号作了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 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
1996年1月1日,我省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按国家规定制定印发了陕政发[1998]28号文件,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新计发办法规定,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从事特殊工种工龄不再折算。为了保证待遇平稳衔接,计发办法设立了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原计发办法退休的,仍然考虑了工龄折算因素。
二、执行情况
在我省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中,所有已经折算过工龄的人员,在计发养老金时都已体现了折算工龄因素。在养老金调整中,均未考虑折算工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折算工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规定,不适应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上限为:工龄在30年以上的退休费最高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大部分正常工作的人员工龄均在30年以上,工龄折算不影响退休待遇,只有工龄较短的很少一部分职工的折算工龄在计发退休费时对退休待遇有影响;退休费调整一般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进行,也与折算工龄无关。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所有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直接与在职时的缴费水平、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退休年龄等因素挂钩,效率因素更加突出,面工龄折算因素是与原退休费计发办法相适应的,与效率因素相悖,所以国家规定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不再折算工龄。
二是从全国执行情况看,全国31个省市中,29个省市在养老金调整中均没有考虑折算工龄因素,浙江、广西两省区因本省区自身历史原因,对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少部分人员的折算工龄没有重新区分,予以认可。
三是调待若考虑折算工龄会引发更大的不平衡。全省完全折算和部分折算工龄人员最多不超过6万人,而按国家政策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又不再折算的退休人员有20多万人,每年还有2万左右的新退休特殊工种人员,如果调待时考虑折算因素,会造成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这一群体的整体不平衡,破产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人员也会攀比,会引起更大规模的上访,导致社会不稳定。
三、答复意见
考虑到国家及我省的政策规定等情况,对于要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折算工龄在调整养老金时予以体现问题,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是对于特殊工种工龄折算问题,应继续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的政策规定执行,以避免各类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互相攀比,引发新的不平衡。
二是对于部分企业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因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熟悉而产生的疑虑,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所在企业及工会组织要加大养老保险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宣传养老保险政策,并在在国家统一安排部署下,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充分感受党和政府关怀的温暖,进一步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为建立和谐社会做不懈地努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