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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59号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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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42016205342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5〕5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5〕59号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59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25)有关规定,现就鉴定机构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
  凡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均可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
  二、鉴定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理论考场、技能操作所需设施设备及工位应满足鉴定需要;
  (三)配备满足职业技能鉴定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鉴定职业和等级应在《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范围内。
  三、签订鉴定协议
  满足上述条件并有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意愿的鉴定机构,应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签订《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协议书》(附件1)。签订协议时鉴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鉴定主要设施设备清单》(附件2);
  (四)《考评员花名册》(附件3
  (五)《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附件4)。
  四、签约时限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在核准的职业、等级范围内提出申请即可签约。
  (二)人社部核准的行业鉴定机构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原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提出申请后即可签约。
  五、经办地点
  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培训福利计划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24236889
    
  附件:1.承担培训福利计划鉴定任务协议书
  2.鉴定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3.考评员花名册
  4.职业技能鉴定能力调查表
    
     附件:_津人社办发〔2015〕59号
    
     2015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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