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原信用代办站业务代办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8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信用联社各办事处、西安市各区(县)信用联社:
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原信用代办站业务代办员(简称站干)参照执行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发放养老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负责组织支农资金、发放支农贷款的站干,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补助。
二、农村信用社站干享受养老补助资格由与其委托代办业务的县级信用社(含农合行、农商行)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当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
三、各县(区)对经认定批准的站干,由同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养老补助,并逐级将发放人员名单和数额报省人社厅、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核实的人数,对60周岁以上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按照省与市县分别负担的原则(各负担50%),测算对市县的年度工龄补助资金,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按固定数通过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付渠道下达,对以后年度市县出现符合条件站干人数增减变化的,由各市县统筹安排,省财政不补不扣。
四、农村信用社站干年代久远、人员审核难度大,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县(区)级信用联社要做好人数统计、原始材料收集整理与初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门、经办机构要认真把关,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待遇核发工作。对于工作中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转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2012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