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9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8日
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贵,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现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现场检查,以及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受益人等进行涉及基金安全完整的延伸检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监督检查。基金监督检查过程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
第四条 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受益人应遵守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基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基金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受法律保护.基金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监督、勤政廉洁、保守秘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基金监督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基金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对象。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后应向上级基金监督机构报告(附件1),监督检查计划分为专项監督检查和个案監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工作安排确定的监督检查。个案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举报投诉、领导交办和某项基金运营存在问题等情况安排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基金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后,基金监督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准备:
(一)收集整理监督检查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政策制度;
(二)赴有关单位实地调研,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听取基金管理情况介绍,了解业务、财务流程,掌握薄弱环节;
(三)召开分析研判会,分析研究政策规定关键点、经办管理重点及容易发生问题的风险点,为实施监督检查奠定基础。
第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确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时间、范围、重点、方法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并及时下发。
第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召开监督检查部署培训会,专题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学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基金监督检查计划下发后,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安排,部署本级监督检查工作,并就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在全省基金监督中,省厅可派专人参与各市监督工作,必要时也可采取交叉监督、联合监督、委托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基金监督机构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指定组长,进行组内分工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 2),并于监督检查实施前三天送达被监督检查对象,并由被监督检查对象在《送达回证》( 附件3)上签字盖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通知书》主要用于告知检查时闻、内容,要求以及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附件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检查人员可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监督检查:
①被举报、投诉有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
②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实施监督检查的;
③其他因提前通知可能会造成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事实被臆瞒或改变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供资料清单,并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作以承诺,填写《承诺书》(附件5)。
检查人员应核对被检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通知书》要求是否相符。对已提供并确认的资料应如实记录,对未提供的应注明原因,对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应贵令其立即提供,拒不提供的,视为隐瞒。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就检查事项听取被检查对象的介绍,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调查笔录》(附件6) 询问调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完成,如实记录。调查完毕后,笔录要经被调查对象审阅并签名确认,检查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签的, 应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可通过查阅、 抄录,录音、录像、复制等多种方式提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及数据信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毅弃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及其它证据。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应及时予以封存。实施封存前,检查人员应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封存通知书》(附件7),由组长签字后送达被检查对象。封存原则上采取就地封存的方式。实施封存时,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都应到场,对封存的资料进行清点,填制《封存资料清单》(附件8),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检查人员在封存的资料上加贴盖有印章的封条(附件9)。
第十七条 根据提取的资料数据,检查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检查事项逐项审核。通过审核比对,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在业务操作的合规性、业务数据准确性、业务流程严谨性、业务管理规范性、科学性等方面做出评判。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就监督检查的情况,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10)对检查涉及的环节进行逐项记录。
第十九条 审核结束后,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归纳完整客观的记录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意见书》(附件11),并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四章 整改总结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从制度和执行两个层面对被检查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评估。针对分析评估,检查人员应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意见及处理建议,下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 12) 。
制度层面包括:被检查对象现在执行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对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改进的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得到执行等。
执行层面包括:机构人员设置、流程制定、人员管理、信息传递等业务运行及管理的各环节所存在的滑洞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影响等。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与被检查对象及时沟通,了解整改的进度及其整效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对象及时整改。
被检查对象应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整改结束后,检查人员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问题是否已解决,漏洞是否已弥补,风险是否已排除。验收合格的,要巩固整改成果;不合格的,要采取电话督办、跟踪督办、蹲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进行通报。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 检查组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撰写检查总结(附件13) ,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资料归集整理,装订成卷。
第二十五条 凡记录和反映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所有的文字、影像及其他相关材料均属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档案文书资料的排列规则:
(一)按监督检查的时间先后排列文书资料;
(二)每份或每组文书资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本在前,附本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请示在前,批复在后。
第二十七条 检查案卷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检查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人社部《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