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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29号 关于落实“培训福利计划”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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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42016293185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5〕2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29号 关于落实“培训福利计划”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落实“培训福利计划”明确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29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5号),现将落实培训福利计划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机构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以及符合直接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企业(上述所有纳入申报鉴定范围的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二、申报方式
  (一)培训鉴定
  培训机构应将职业技能鉴定编制在实施性培训计划中,同时提出拟实施考核的鉴定所(站)建议,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统一安排考核鉴定,原则上在班期结业时进行。
  (二)直接鉴定
  1.备案。对于成建制开展在职职工技能鉴定的企业和开展本校在校学生技能鉴定的职业院校,在首次鉴定前,须将企业主体职业和院校主干专业向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所需材料见《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企业主体职业和学校主干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50号)。
  2.申报。备案后,由企业或职业院校直接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单机版,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培训福利计划服务窗口。
  直接申报鉴定的条件:
  1)企业职工连续从事本职业年限满5年、10年和20年的,可分别直接申报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和高级技师不能直接申报技能鉴定。
  2)职业院校学生鉴定的职业应与所学专业相对应。其中,中职学生毕业学年可直接申报中级,高职学生毕业学年可直接申报高级。
  3.鉴定。鉴定中心于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安排考核鉴定,并于鉴定5日前通知申报机构。
  4.补贴。企业职工或职业院校学生直接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所列职业技能鉴定的,只享受鉴定费补贴。
  (三)职业培训包实验性鉴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包实验性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442号)要求,职业培训包开发项目在实验性培训结束后,开发单位应于实施考核鉴定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标准、试卷等相关材料报送鉴定中心。鉴定中心按职业培训包标准进行技能鉴定。
  三、鉴定流程
  鉴定中心通过信息系统的报名数据,根据鉴定申请安排考核鉴定,具体流程为:
  (一)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中心根据培训机构提出的拟实施考核鉴定所(站)的建议,并综合考虑鉴定所(站)的承接能力,确定鉴定机构。
  (二)领取准考证。根据报名数据,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准考证(不需粘贴照片),申报机构于考核鉴定前5个工作日,到申报受理机构领取准考证。
  (三)发布成绩。鉴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鉴定中心将鉴定考核成绩录入到信息系统中。考生可通过拨打12333电话查询鉴定成绩。如有异议的,申报机构于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鉴定中心提出成绩查询书面申请。
  (四)领取证书。由申报机构到鉴定中心综合服务大厅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五)核收《个人补贴申请表》。在实施考核鉴定的同时,由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所(站)负责核对、鉴印和代收《个人补贴申请表》,随试卷由考评员一并送回鉴定中心。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实行培考分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职业培训严格分离,培训机构负责开展技能培训、申报技能鉴定,鉴定中心负责统一安排技能鉴定,鉴定所(站)负责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
  (二)实施考监分设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和考评员派遣由鉴定中心负责,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和派遣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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