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 年 4 月 14 日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五部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条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3〕8号),加强我市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城市规划行业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全面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市重大项目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以高层次创新型城市规划、测绘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重点,深化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继续教育,努力造就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原则
坚持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我市城市规划建设领域的人才需求,以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实用型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完善服务工作体系,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对象和目标
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我市具有城市规划、测绘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目的在于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方法,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思维和视野,着力提高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测绘、勘察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全面提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能力和素质。
三、内容与形式
按照《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具有高级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 12 月 31 日 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条例》所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完成公需科目学习和专业学习两项内容。
(一)公需科目学习
城市规划行业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根据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公需科目的学习要求,完成当年的学习以及考试任务。
(二)专业学习
1.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专题讲座、研讨、考试和个人撰写学习体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相关领域最新法律法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专业领域前沿理论知识和新技术、新要求;国内外城市规划、测绘领域的前沿技术在典型案例中的运用思路、操作技巧介绍;专业领域内技术工作与实施管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
2.自主学习。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所在单位组织的考察、研修、学术活动、外出培训有计划地自学以及其他形式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四、组织与管理
(一)管理职责
城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分层次、分类实施。市规划局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业内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以及自主学习培训的推动落实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时登记与考核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或有人事档案存放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登记继续教育学时。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单位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内容进行查验,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五、保障措施
(一)规范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继续教育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与帮助;科学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学习内容与学时。
(二)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师资水平。按照“面向社会、服务规划、规模适度、按需聘用”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继续教育师资库,突出培训特色。行业内专业集中培训主要聘请优秀规划管理领导干部、高校知名专家、行业内领军人才和基层一线业务骨干担任培训师资,按擅长专业、人员职务、授课资历、工作特长选择授课老师,做到因需选教、因需施教、突出特色,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加强培训经费投入、使用和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和我市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