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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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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52214193643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5〕3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 4 14   
  

  
天津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  步发挥 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  和规范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人事部、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人社部、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  关于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第三条 博士后基地按照国家和我市有  关 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博士后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全市博士后基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地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博士后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基地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
  第六条 设有博士后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基地单位)管理本  单位 博士后基地日常工作,制定本  单位 博士后基地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  单位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基地的设立

  第七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每年开展一次博士后基地申报工作。
  第八条 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基地,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四)  能为 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市重大项目的单位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基地。
   区域性单位  申报 博士后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第一款前三项的要求。
  第九条 博士后基地的设立程序,依据人社部、  全国 博士后管委会《  关于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博士后基地原则上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  相关 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  应向 博士后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以博士后基地为主做好联合培  养 博士后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符合  国家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由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基地单位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将结果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
   第十二条 基地单位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鼓励在津流动站与基地单位联合培  养 博士后人员。鼓励基地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津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基地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基地单位应根据流动站的委托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申报副高级职称。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十六条 基地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对基地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在站及出站后的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比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同等人员对待,执行和享受国家和我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负责对博士后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并应将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基地年度考核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市人力社保局择优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基地单位应根据考核评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  单位的 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5 1 起施行,  2020 4 30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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