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三方会议关于大力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和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
内劳社办字〔2008〕178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合会: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要意义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商劳动关系其他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站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推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企业建立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实际举措,是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协商要约影响力和约束力的关键环节,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二、强化措施,大力推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开展
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一是要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合力推进;二是要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规范化建设;三是要坚持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四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着力破解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实效;五是要坚持工会主动要约,积极作为,不断提高协商质量和水平。
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应在以下企业进行:一是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二是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三是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四是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五是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
企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应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主要问题来开展。可由企业工会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就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向企业提出专题协商要求,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可确定1—2个协商主题,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集中力量,上下联动,突破难点。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要约予以解决。
要加大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力度。《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所以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企业工会不仅是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和要约方,还是直接的实践者和组织者,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积极促进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地区,旗县级以下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可以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各类小企业。根据需要,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也可对本区域、本产业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司。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目的明确、程序规范、务求实效。在启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事项的意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确定好本地区、本行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所要协商的基本内容,具体企业和单位通过协商谈判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切实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实施要约行动的过程中,要根据确定的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敢于和善于有理、有力、有节地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后,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依据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量化标准、细化程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形式的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
要加强集体协商要约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各级工会组织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的企业组织密切配合,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的工作链。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不按期回应或者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开展。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也是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许多企业职工的工资并没有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步增长而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职工工资的增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把重点放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上。
工资集体协商,就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企业工会要围绕企业或行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欠薪监控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分类指导,因企制宜。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协商的重点要放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随企业的效益增长而提高和与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上。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应就职工分流安置、转岗或重新分配工作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协商。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应主要协商工资支付办法、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纳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重在建立职工工资的支付保障机制。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力争到2011年实现独立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基本覆盖各类企业的目标。
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和帮助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于提高工会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提高集体合同质量,更好地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是接受基层工会的请求,受上级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受地方工会的委派,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的集体协商。具体承担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搜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会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二是围绕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协商共决机制,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三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四是组织对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其协商能力。
集体协商指导员应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用。受聘人的基本条件:一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群众工作,乐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二是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是熟悉工会工作,具有一定的集体谈判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辨析能力。四是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办事公道,敢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表达职工利益诉求。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要做好制度保障。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聘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严把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入口关和工作业绩考核关,保证他们的培训、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对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实行奖励制度,对参与企业集体协商的指导员也要给予一定的报酬,奖励和报酬标准由各地工会参照当地有关规定确定,所需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通过采取多项措施,不断促进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还必须有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要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组织领导。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建立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可以建立指导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二是努力形成有利于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整合社会力量,拓宽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人才资源。加大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力度,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发挥三方优势,切实加强对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领导
各盟市、旗县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发挥三方的整体合力,通过三方联合发文,召开会议,部署工作;联合开展要约行动,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联合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执法检查。另一方面要发挥三方各自的职责和优势,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各尽其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企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合同的签订、审查、备案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化解矛盾。要定期发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数据,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供参考和依据。
工会组织应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党政的支持与配合,形成推动合力。要制定目标规划,认真安排部署,有组织、有步骤加以推进。上级工会应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服务,帮助基层工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主动行使要约权。通过“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等载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要积极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和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对集体合同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使他们懂得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最终目的不只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是要建立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要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知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集体协商的技能、技巧和策略,提高协商能力,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供有力保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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