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42号
省级各参保单位:
为了保障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发〔2012〕90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8月1日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7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等符合规定的年限。
三、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设过渡期,过渡期为2013年至2015年,此期间实际缴费年限为2013年度满12年,2014年度满13年,2015年度满14年。2016年度及以后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按本人退休当月的缴费基数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费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第一条规定的年限扣除其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时间后所得的年限执行,但应缴足实际缴费年限。
六、调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的缴费年限和转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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