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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辽宁人社局 辽人社〔2020〕2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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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ln.gov.cn/zcfg/lrs/202006/t20200617_3881989.html
发文单位: 辽宁人社局
文件编号: 辽人社〔2020〕25号
文件名: 辽宁人社局 辽人社〔2020〕2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人社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人社〔2020〕2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1.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2.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 辽宁省工商联

2020年6月9日

  附件1
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推进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省三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组成人员
  省三方会议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成员单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三方会议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政府部门的执行主席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的领导同志担任执行主席。
  三方各自确定相对固定的机构负责人作为三方会议成员。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成员为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局、仲裁信访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省总工会的成员为权益保障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组织和基层工作部、法律和社会联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成员为中小企业部、雇主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省工商联的成员为法律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省三方会议设立办公室,负责三方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省三方会议、省三方会议执行主席会议和三方会议办公室会议。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分别派员组成。三方会议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担任。
  二、三方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在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互相通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全省劳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省各市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推进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各项机制的落实。推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的建设。
  (四)建立劳动关系风险预警机制和重大问题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对社会影响重大的劳动关系问题、跨地区或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停工或群体性事件,三方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统一研究应对措施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总结、交流、推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三、三方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二)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三)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的原则;
  (四)平等协商的原则。
  四、三方会议协调的内容
  (一)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草案;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四)企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政策制定和实施;
  (五)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六)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等;
  (七)其他有关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问题。
  五、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定于3月和9月。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三方会议由三方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临时会议由提议方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每次召开会议前两周,各方或提议方应向三方会议办公室提出议题,由办公室商各方确定并报告会议执行主席。
  (三)每次召开会议对三方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由三方联合制定和下发文件,也可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对三方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下次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协商确定。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辽宁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名单

  执行主席 梁振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魏 峰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杨翠杰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
  马 琳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
  成 员 冯永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朱双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
  王 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仲裁信访处处长
  安云祥 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章 楠 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部长
  任晓彤 省总工会组织和基层工作部部长
  谷树刚 省总工会法律和社会联络部部长
  张 强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王晓鸥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小企业部部长
  赵田中 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部专责
  李明军 省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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