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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8 11:24 编辑
温馨提示
自2020年8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全面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不再按审批金额区分审批级次)。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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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甘地税发〔201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规范和加强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充分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注意事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全面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2.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当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 政 策 依 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摘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注意:根据201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2019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被修改为税务机关。
3、《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编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来源:财产行为税科 杨婷(整理自甘肃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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