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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9 11:03 编辑
一张电话卡为何能从50元升值成250元?
带你看清“套路”
第一步:办黑卡团伙甲某冒充“业务员”,以推销业务为由,以50-100元/张的价格,或赠送米面油等礼品,专门找大学生、老人以及无业或低收入人员使用本人身份证到运营商营业点或代办点实名办理电话卡。
第二步:当地黑卡团伙乙以70-150元/张的价格收购这些电话卡。
第三步:当地黑卡团伙乙再以150-180元/张的价格卖给全国地下黑卡组织丙。
第四步:全国黑卡团伙再以200-250元/张的价格卖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骗子。
被收购的“两卡”到底有什么用?
被收购的银行账户,大多会被大量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行贿、受贿、逃税等多类违法犯罪活动中:
为诈骗等犯罪活动贴上“护身符”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将钱款打进这些“幽灵卡”内,即使警方追查到此账户,由于是购买的银行账户,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也难以核实。
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披上“隐身衣”
此类犯罪中,不法分子先把资金存入其中,再与人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施展了一系列乾坤大挪移后,非法资金就这样被“合法化”。
为逃税行为撑开“保护伞”
部分企业收购银行账户,通过转移存款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网店刷信誉
网店店主在开店初期购买银行账户进行虚拟交易,“刷”高网店信誉。虽然买卡人信守了承诺,这张卡确实是用来淘宝刷单的,但是淘宝刷单也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这种买卖可千万别干!
代办信用卡、银行账户、电话卡,
当心让自己变成犯罪分子的帮凶。
01.
这样做犯了什么罪?
无论是办理银行账户、还是电话卡,只要用于出售,都属于犯罪,而由于银行账户的特殊性,收购、运送等行为也属于犯罪。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实名办卡的目的都是为了出售,而且是明知道购买的人是为了搞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前提下还去出售。说白了,骗子诈骗时需要实名的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而这些人满足了骗子的需求,帮忙骗子完成了诈骗。所以触犯了《刑法》第287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要是在骗子成功诈骗中起到帮助、协助作用的,都可以按这条罪名来进行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按照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不管是收购还是运送,这些信用卡(银行账户)都不是自己名下的,而且部分信用卡(银行账户)还被用于犯罪,因此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三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且从相关判例中我们发现,虽然触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在实际案件中,银行账户也是被视作信用卡来看待的。因此,无论收购、运送的是银行账户还是信用卡,都可以按照这个罪名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02.
两点忠告!
1.办理电话卡告知书
近期,北海市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中,发现有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将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售实给不法分子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人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驱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非法售卖电话卡会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将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给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为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将电话卡出售给其他人使用。警方郑重提非法传卖电话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
2.禁止买卖银行账户,一旦发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出售电话卡、银行账户,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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